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方案的通知
来源: 淮阳区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3-05 16:34:3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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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政办〔2024〕10号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方案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农场、原种场,区政府各部门及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5日

 

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科学、有效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建立健全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普查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是我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为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为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为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为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为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为3个细分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

普查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复查对象是指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指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实地调查阶段,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根据省普查系统预置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实地调查阶段,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统筹用好已有工作基础与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普查实地调查过程中,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汇总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将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将普查成果作为相关领域、相关行业名录公布的基础依据。

5.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展普查数据汇总,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

6.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建强普查机构,壮大队伍力量。鼓励文物系统年轻人参加普查。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通过普查,发展壮大文博人才队伍,提升普查队员专业素质,实现文物行业大练兵。

7.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普查过程中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的认知,对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有效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成果

(一)目录成果

建立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目录。

(二)图件成果

基于普查数据成果,汇总生成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汇总生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一张图”。分类生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类文物空间分布专题图。

(三)基础数据

形成全国每一处不可移动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包括登记表信息、测绘数据、图像及相关文件等。

形成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报告成果

编制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普查组织实施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

成立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按照普查总体方案要求,各乡镇(场、办)是本区域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本级普查机构,报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调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普查任务的,要加强监管、确保质量;聘用或商调编制外普查人员的,应严格规范普查行为,严肃普查纪律。

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各部门、各乡镇(场、办)普查工作进展。

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计划时间安排为:

1、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办公场地及设备配置,组织人员培训及相关专家会议指导。

2、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文物野外调查。

3、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数据资料收集整理,直至全部工作结束。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淮阳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各乡镇(场、办)要加强对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好普查工作,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积极宣传引导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普查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

、普查质量管理

由区文物局统一负责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队和乡镇(办)要加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普查队和乡镇(办)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责任编辑:淮阳区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