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财政供给人员和享受
有关惠民政策补助人员管理的意见
太政〔2015〕4号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完善财政工资和有关财政惠民补贴保障机制,纠正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管理和享受惠民政策人员补贴管理中存在的虚报、瞒报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财政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有效治理“吃空饷”和违规享受惠民政策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动态化管理。
二、管理范围
全部财政供养人员,享受城乡低保补助、五保供养、优抚对象待遇、残疾人补助、90岁以上老人补助、其他特殊群体补助及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等人员。
三、管理内容
(一)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个人继续领取财政拨付的工资及津补贴情况(包括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自动离职人员)。
(二)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全脱岗外出学习人员;因病休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病假工资的人员。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执行事假工资的人员。
(三)违反有关规定,部门擅自批准的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人员。
(四)已调离、辞职、辞退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补贴的人员。
(五)自然减员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宣告失踪,应停发工资的人员。
(六)已办理退休手续,应由在职工资转为退休工资人员。
(七)人员亡故后,相关单位隐瞒不报,个人仍享受财政拨付的工资、退休金、津补贴情况。
(八)财政供养人员中同时领取退休工资和城乡低保等各类补助的人员。
(九)城镇退休职工中同时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城乡低保等各类补助的人员。
(十)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亡故后隐瞒不报继续领取的情况。
(十一)领取低保补助、五保供养、优抚对象待遇、残疾人补助、90岁以上老人补助、其他特殊群体补助等人员,亡故后隐瞒不报继续领取的情况。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停发、核减工资或调整津补贴的其他人员。
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半年信息比对制度
县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对全县所有财政供养人员,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城乡低保补助、五保供养、优抚对象补助、残疾人补助、其他特殊群体补助等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比对,清理违规享受人员。加快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平台,实现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建立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信息平台和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享受各类补助人员信息平台。
(二)建立季度人员变化信息报告制度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每季度要将本单位人员调入、调出、入学、退休、亡故等增减变化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至县主管部门。各乡镇民政所负责向民政局报送该乡镇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补助、残疾人补助等人员增减变化信息;各乡镇社保所负责向人社局报送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人员增减变化信息,每村明确一名协管员,负责向乡镇社保所每月报送一次该村享受养老保险金人员增减变化信息。各中小学校及各乡镇中心校负责向县教体局报送该校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增减变化信息。其他在乡镇设立垂直管理机构的部门负责各自系统的人员增减变化信息报告工作。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教体局等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对接,及时调整供给人员名单。
(三)建立半年核查制度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等机构)要每半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信息核查,现场采集照片。各乡镇民政所每半年组织一次享受补助补贴人员信息核查,现场采集照片。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现场接受核查的,须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实时视频,从视频采集照片。
(四)落实年底核查登记制度
按照上级要求,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等机构)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年底核查登记,准确掌握本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增减信息。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等机构)在本单位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栏,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公开,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公布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同时,探索将人员信息在太康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的办法,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监督。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单位或个人对有关信息隐瞒不报、虚假上报、不公示、假公示,造成公共资金损失的,除收缴违规领取资金、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对该单位主要领导或其他有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对违法侵占公共资金超过5000元,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对个人不接受现场核查,又不能提供可靠事实依据的,将停发本人工资、退休金或其他补贴,如查实存在违规领取公共资金问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单位主要领导或其他有关责任人追究连带责任。对违法侵占公共资金超过5000元,已涉嫌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
(七)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上级监督,县政府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等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八)强化组织领导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人社、编办、组织、监察、审计、财政、民政、教体、残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切实按照制度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清理纠正,确保此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太康县加强财政供给人员和享受有关惠民政策补助
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5年3月26日
附件
太康县加强财政供给人员和享受
有关惠民政策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贾庆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高毓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金民(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卫东(县人社局党组书记)
杨青松(县人社局局长)
陈令春(县监察局局长)
王大山(县审计局局长)
王西安(县民政局局长)
刘志忠(县财政局局长)
毛双龙(县编办主任)
宋文中(县教体局局长)
石邦禄(县卫生局局长)
孙 勤(县住建局局长)
张吉杰(县残联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毓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人社局党组书记王卫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