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结合太康县机构改革实际,经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县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太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太康县公安局
太康县司法局
太康县财政局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太康县交通运输局
太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太康县应急管理局
太康县民政局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太康县城市管理局
太康县商务局
太康县水利局
太康县审计局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太康县医疗保障局
太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太康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太康县林业局
太康县统计局
太康县乡村振兴局
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
城郊乡人民政府
杨庙乡人民政府
转楼镇人民政府
龙曲镇人民政府
王集乡人民政府
高贤乡人民政府
芝麻洼乡人民政府
常营镇人民政府
清集镇人民政府
独塘乡人民政府
板桥镇人民政府
逊母口镇人民政府
大许寨镇人民政府
五里口乡人民政府
老冢镇人民政府
毛庄镇人民政府
符草楼镇人民政府
张集镇人民政府
马厂镇人民政府
朱口镇人民政府
马头镇人民政府
高朗乡人民政府
太康县机要保密局、太康县档案局、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太康县新闻出版局、太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太康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太康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履行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县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的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