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康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太政复决字〔2021〕2号
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2-09 10:39:0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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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太康县城关镇五里杨

申请人不服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0日13时许,申请人(以下简称我)驾驶豫××越野BYD轿车,从独塘乡返回太康县城的311国道上,被交警拦住查酒驾,我在太康县清集乡大街路过小饭店吃了碗水饺,什么酒也没喝就驾车返回县城,但交警让我下车吹测酒器,从仪器上显示酒精含量40多,我怎么也不理解,便要求交警必须给我抽血进一步检测,交警死活不同意给做抽血检查,便武断的在网上扣驾驶证12分,A2驾驶证降级处罚,而且强行扣压车辆至今两个多月。根据以上事实,河南省太康县交警大队,在我这次查酒驾对我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时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交警对我呼气酒精含量值定罪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单项吹气检测不能认定我酒驾,不让我做抽血检验违背了《交通安全法》证据调查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所以作出的酒驾认定时错误的。对我A2驾驶证降级和扣12分处罚是冤枉的,扣押车辆两个多月是严重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以上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为;不进行抽血检测武断认定酒驾的侵权行为,现向太康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0日13时30分许,答辩人所在单位执勤民警某某队长接到110指令,报案人通过电话举报(举报电话 ××),说有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某某队长随即安排执勤民警立即出警,按照举报人说的路线进行拦截我大队执法在太康县311国道与未来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对涉案车辆豫××号车辆实施拦截后,执法民警通过对被答辩人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被答辩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47mg/l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整个执法过程有举报人轩某某现场监督,举报人能够证明被答辩人说话时有浓重的酒味,且被答辩人当场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呼吸检测结果打印单上签名予以确认,被答辩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依法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依法作出的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过程程序合法,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请求贵机关本着严厉打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捍卫法律尊严的宗旨,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供的证据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2、太康县交警大队受案登记;2、询问笔录;3、领导审批表;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6、返还物品凭证;7、执法视频光盘一份。

经查:2020年10月20日13时30分许,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群众举报有人涉嫌酒驾,被答辩人在太康县311国道与未来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涉案车辆豫××号车辆拦截,对驾驶员马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显示被答辩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47mg/l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被申请人证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群众举报酒后驾车,公安机关查获时有举报人现场监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酒精检测确认单,视频光盘等证据印证,并向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处罚告知程序,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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