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来源: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 2022-10-30 09:16:2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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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城供水价格的批复

 

太康县自来水供应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太供水字〔20202号收悉。根据《城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发改价〔20141179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在充分考虑城区供水现状、严格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意见,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我县城供水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32吨(含132吨);基本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25元/调整1.59元/吨;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年用水量在132以上至216(含216)执行2.39元/;第三阶梯用水量为超过第二阶梯用水量以上部分(每户全年用水量超出216吨以上的水量)执行4.77元/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用水)水价由1.59元/调整为1.99元/

3、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1.9元/调整2.5元/吨。

4、特种行业用水(洗浴、洗车用水)由3.5元/调整 4.80元/

上述各类水价为基本水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其它用水1.20元/吨)和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0.35元/吨,其它用水0.40元/

各类用水原则上实行分表计价,凡混合用水不分表的,按用水性质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二、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一律计量计价,其价格按非居民用水标准执行。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我县供水价格与引江济淮等水源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当水源价格调整时,我县供水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四、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中,要积极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相关配套政策

1、对城市低保、特困户的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要求,调整水价要充分考虑城市低保、特困户的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价调整对城市低保、特困户的影响,对城区居民经民政部门认可的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生活用水减免政策,每年减免24基础水费。

2、对多人口家庭的保障措施。对城区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多人口家庭,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

3、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跑冒滴漏,降低供水产销差率,降低供水成本,完善成本控制机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确保供水安全,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本批复自202211月抄见量执行。执行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确保此次水价调整平稳实施。

 

附件:太康县城区供水价格表.docx


 

 

太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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