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太康县自来水供应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我县城区供水价格的请示》太供水字〔2020〕2号收悉。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发改价格〔2009〕1789号)、《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在充分考虑城区供水现状、严格成本审核的基础上,结合我县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意见,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区供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分为三个阶梯。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32吨(含132吨);基本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25元/吨调整至1.59元/吨;第二阶梯用水量每户年用水量在132吨以上至216吨(含216吨)执行2.39元/吨;第三阶梯用水量为超过第二阶梯用水量以上部分(每户全年用水量超出216吨以上的水量)执行4.77元/吨。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用水)水价由1.59元/吨调整为1.99元/吨。
3、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1.9元/吨调整至2.5元/吨。
4、特种行业用水(洗浴、洗车用水)由3.5元/吨调整至 4.80元/吨。
上述各类水价为基本水价,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其它用水1.20元/吨)和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0.35元/吨,其它用水0.40元/吨。
各类用水原则上实行分表计价,凡混合用水不分表的,按用水性质最高水价收取水费。
二、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公厕、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一律计量计价,其价格按非居民用水标准执行。
三、建立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我县供水价格与引江济淮等水源价格调整联动机制。当水源价格调整时,我县供水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四、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中,要积极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相关配套政策
1、对城市低保、特困户的保障措施。按照相关要求,调整水价要充分考虑城市低保、特困户的承受能力,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价调整对城市低保、特困户的影响,对城区居民经民政部门认可的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实行生活用水减免政策,每年减免24吨基础水费。
2、对多人口家庭的保障措施。对城区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多人口家庭,适当增加阶梯水量基数,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吨。
3、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跑冒滴漏,降低供水产销差率,降低供水成本,完善成本控制机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行业作风,确保供水安全,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本批复自2022年11月抄见水量执行。执行中要注意加强宣传,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确保此次水价调整平稳实施。
太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