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 康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法制室 时间: 2024-03-01 15:44: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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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

太政(行复决)〔202418号

 

  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某小区,身份证号码:37072519××××××××

被申请人: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运亨该局局长

  河南省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2023年122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3日在12315平台回访中做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并认定该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限期重新做出处理,审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3、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异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了电动理发器一件,收到货发现无产品型号,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条形码,无商标,做工粗糙,噪音大,电话是400215303,消费者根本打不通,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销量竟然达到7.7万,欺骗了多少的消费者。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11月23日被申请人回复:接到举报,我局非常重视,立即赶往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中段某号,但是没有发现该商家的存在,联系方式无法接通,我局已将该商家营业执照拉入异常名录。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行政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根据上述,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全部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是对违法商家变相的保护。其导致的后果就是,违法经营的商家、被列入异常的商家反而可以逃脱执法部的制裁,逍遥法外。等风口一过,再去将执照移除异常名录即可,在此期间可以无视任何投诉举报。二.即使被投诉举报人现处于异常名录,也应当立案(截至12月21日被申请人仍未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立案后依法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被申请人不作任何立案登记,将来被投诉举报人只需要移除异常名录,公司便可以正常运作就像没事发生一样!难道不应当是先立案后中止,待日后其办理年报或注销等事项时恢复案件调查?我们作为普通消费者尚且知道这个道理,难道作为专业的执法人员难道不知道?这难道不是失职渎职?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五、正确处理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的关系。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对于企业同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关于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被举报人不在注册地办公,并不能证明其没有违法行为而免除对其查处的法定职责。况且,被举报人在抖音正常经营,完全可以通过平台和电话与其取得有效联系,被申请人应该积极做到以下几点:1、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包括要求抖音协助等,避免声称无法联系当事人,而被举报的违法经营行为仍持续进行;2、对举报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于违法行为明显的举报,在当事人无法联系但可以通过网页保存,走访抖音平台等手段查清案情的,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办理“零口供”案件。被申请人对本案不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就不予立案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不予立案决定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43和44条规定所载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对于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关店,但是被申请人也未按照法定程序移交,《网络经营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将该公司情况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已经知道是异常经营,不责令被举报人限期变更地址,程序违法。同时,对于已经证实经营异常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直接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亦可公告送达,逾期未改正可直接处以1-10万元处罚,被申请人不立案查处的行为已然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涉嫌包庇”。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应依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1-10万元处罚。同时亦可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处罚商家。综上被申请人严重渎职、包庇违法商家、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不作为、无视国家法律,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加害人责任,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职权裁决,为法治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3日李某某在抖音商城某店铺购买了电动理发器一件,收到货后发现无产品型号、无生产日期、无合格证、无条形码,2023年11月21日李某某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接到举报后,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指派执法人员陈某、姚某负责调查处理此事太康县某百货店注册地址是: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中段某号,但是现场检查时该地址并不是太康县某百货店,而是太康县某花店,该鲜花店经营者李某称自己已经在这个地址经营半年了,根本不存在有太康县某百货店。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作出现场笔录,并让太康县某花店经营者签名作为见证人。2023年11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陈某、姚某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上报县局,建议将太康县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1月24日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15条:“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规定,将太康县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三、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李某某共投诉85次,举报138次,对此不以消费为目的的恶意举报投诉,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不予支持,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程序和相关规定作出的将“太康县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状态”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

1.现场笔录;2.店面图片;3.异常名录信息;4.营业执照;5.举报单6.12315举报投诉记录

经查: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李某某在抖音商城廉洁优选店铺(太康县建华百货店)支付16.9元购买一件电动理发器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12135平台举报,反映涉案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11月23日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被举报人注册的经营场所地点检查未能查到该经营场所的实质性地点,商家电话也无法接通。被申请人于11月24日全国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将太康县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状态”。被申请人称举报人自12315平台开放以来投诉85次,举报138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受理,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太康县某百货店不在注册经营场所经营且无法取得联系,致使举报处理及行政处罚程序均无法进行,依法将该店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网站上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及举报处理结果。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229日

 

 

 

 

 

 

 

 

 

 

 


责任编辑:太康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