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太康县城市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收入政府非税,全额上交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上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交款数额。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
(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发改价管【2015】885号《关于我省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五条:国家要求在201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全部调整到位。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二)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城市管理局。周发改价管【2017】689号。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扶沟县、 西华县、商水县、太康县、郸城县、淮阳县、沈丘县、泛区中心城区和全市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吨调整至居民0.85元,非居民1.2元。
公开主体:太康县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