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全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物资。
3.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建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举报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对工作。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预报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善后管理,维护稳定。及时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活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等工作有序地进行。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成立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和部署全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研究分析事故发展趋势,确定事故应急等级;协调救援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组织事故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落实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和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一)预警预防
1.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监测预警、预报准报、信息传递、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与重建、应急宣传等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二)信息报告与处理
1.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报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涉及的林木、野生动物数量、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初步认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发展以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市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续报事故发展以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的上报,应当分别向各有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5.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不得迟报、瞒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预警响应级别。
1.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造成特大经济损失,导致大量林业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2.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大量林业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造成社会广泛关注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3.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导致一定数量的林业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4.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指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导致少量林业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轻度破坏,造成较小社会影响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接警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接警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接警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接警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林业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建设专业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依托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现场保护。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应当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防止证据灭失。
3.组织调查取证。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4.采取应急措施。根据事故性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加强监测预警。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依法处置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广泛的林业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公众应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建立队伍,提供保障
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专业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开展培训,提高素质
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公众的应急自救能力。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