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乡镇政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低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 低保的申请和受理: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 查询核对授权书。乡镇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 乡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政府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组织调查人员逐一调查核实。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 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可以按“单人户”申请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乡镇应当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定期核查:(1)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2)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六)乡镇应按规定定期公布低保对象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申请低保的“八大误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但个别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认识还存在一定误区。
误区1:年老了就必须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办理低保。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事实上,低保是基本生活救助,并不是养老金。只有老人本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子女作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或赡养能力有限,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才能申请低保。
误区2:身体残疾就必须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
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能享受低保。
另外,国家对于残疾人享受低保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1.5倍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其中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误区3:患重病就必须办理低保
有些人认为得了重病就能办低保。
低保家庭许多是重病、重残家庭,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家庭成员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国家新型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达到了60-70%。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影响,但家庭其他成员具有劳动能力,家庭有生活来源支持,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家庭基本生活有保障,这样的家庭是不能享受低保的。
另外,国家对于重病患者享受低保给予了一定优惠政策,对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重大疾病规定病种的重病患者,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误区4:没有固定工作就必须办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就要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时,核算的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
目前很多无固定场所、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的个体流动摊贩,还有从事短期工、季节工、临时工、零工的人员,通过灵活就业都有收入,这些收入都算作家庭收入,若高于低保标准则不能享受低保。此外,《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规定,在法定就业年龄内、身体健康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本人收入,因此没有固定工作的家庭未必就要纳入低保。
误区5:穷就要享受低保
有的人认为自己穷、没有收入就可以办低保。
实际上,对于在法定就业年龄段身体健康且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的,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人收入,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则不能申请低保,即低保不是“养懒汉”。另外,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及不务正业而导致的穷也不能享受低保。
但是,如果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此类家庭中需要有一家庭成员照护的,其家庭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误区6:个人及子女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或者申请人名下没有就可以。
目前低保审核采取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乡镇(社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多种方式。确保低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申请低保时,必须提供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书;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并定期对低保人员进行信息复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抚养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养老保险、公积金、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均可实现核查,法定赡养、抚养人在外地的可以实现跨市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不能享受低保,还会被纳入不诚信名单,影响子孙后代的信誉及以后的救助申请。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立即停止低保且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处非法获取的低保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误区7: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误区8:一旦享受低保就可以保障一辈子
有些人认为一旦吃上低保,就可以一辈子吃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决定。
(一)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低保是动态调整,对于病情已稳定控制,医疗开支变小;残疾等级升级,残疾康复支出变少等情况,家庭生活已改善,家庭收入已高出低保标准的家庭,应及时退出低保范围,坚决扭转一旦吃上低保,就可以一直吃低保的思想,吃了低保,退出难的局面。
低保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严格落实低保政策,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做到“一个都不能少”,也不能把不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低保,做到“一个都不能多”,既不能“脱保”“漏保”,也不能“错保”“养懒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