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偿收回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宅基地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9-01 18:03:30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为有效解决县规划区内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对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个人宅基地及国有个人零星住宅进行有偿收回,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制定了《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偿收回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宅基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宜政策解读如下: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的通知》(豫政办〔2016〕2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豫政〔2020〕16号)。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区域范围

根据《太康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年)》,本通知严格控制个人建房管理范围为:东至五海路,西至陈张路,南至005乡道,北至北环路的闭合区域。

(二)宅基地有偿收回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在对其合法宅基地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时,参照框架结构房屋评估均价与补贴的合计金额,将折半补偿的剩余一半再给予补偿。

2、实物安置: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对其合法宅基地所在区域进行征收时,政府有偿收回宅基地户按照1200元/㎡(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65元/㎡)的安置房价格,可再购买一套120㎡的安置房。安置房根据安置面积就近选择户型,安置房超购面积在10㎡(含10㎡)以内,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过10㎡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置。

(三)其他

1、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宅基地以容积率1.5认定房屋合法面积并参照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

2、宅基地收回时,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清理为净地。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