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 2024-03-21 16:01: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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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并定期调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最低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具体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执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6年8月18日发布我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分三级,一级区片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为5.1万元/亩;二级 4.5万元/亩;三级4万元/亩。为统筹做好征地工作的衔接,全县征地补偿安置费继续按照一级区片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全县国家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各乡镇包干,包干标准为6000元/亩(包含机井、对口抽井、用材林木等),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各乡镇在实施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局调整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土地地上的合法构筑物和建筑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评估后据实补偿。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六)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单独清点,按照《太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9号)研究确定的补偿标准单棺3000元、双棺3200元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各项补偿费进行登记、测算评估、申请拨付,县财政部门负责兑付。

(八)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征收周边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执行时间为 2023年9月29日。《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太政〔2020〕26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太康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