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太政公〔2023〕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太康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未来路西侧、北环路向西延伸线南侧,涉及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独塘乡十里铺村委会集体土地。
二、土地地类、现状 (单位:公顷)
权属 |
土地 |
农用地 |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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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耕地 |
其中 |
林地 |
园地 |
草地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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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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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 |
0.3987 |
0.3987 |
0.3987 |
0.3987 |
|||||
独塘乡十里铺村委会 |
22.9232 |
17.2139 |
14.1167 |
14.1167 |
0.4657 |
0.5804 |
0.0000 |
2.0511 |
5.7093 |
土地现状与地类一致。
三、征收目的
征收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独塘乡十里铺村委会集体土地拟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太政〔2020〕2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级区片51000元/亩、二级区片45000元/亩、三级区片40000元/亩;地上附着物对乡镇实行包干,包干标准为6000元/亩,乡镇据实清点评估补偿;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1000元/亩。在具体实施补偿安置时若有新的补偿规定,以最新补偿安置标准为准。
五、安置方式
该批次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 3.拆迁安置。
六、社会保障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城郊乡蜜蜂刘村委会、独塘乡十里铺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太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