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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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太政办〔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1-9 |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征地补偿款预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征地补偿款预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9日
太康县征地补偿款预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征地程序,确保被征地补偿、社会保障费用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报批、征收、供应等环节及时足额支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第二条 “征地补偿款预存”是指用地单位在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征收时,按规定将土地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社会保障费用等相关费用,缴入单独设立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账户,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票据及进账证明。
未获批准的项目用地,预存征地补偿款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或个人(不计利息)。
第三条 征地补偿款预存的缴纳主体分以下2种:
(一)带项目申报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部分城市或乡镇批次项目)。
(二)不带项目申报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属全资国有企业或者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部分城市或乡镇批次项目)。
第四条 根据2020年公布的太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我县申报用地需缴纳的各项费用,拟定预存征地补偿款标准为10万元/亩。
第五条 征地补偿款预存账户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收支,采取封闭运行方式,确保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能够足额、及时支付。
第六条 待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出台征地补偿款预存管理办法后,我县将按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