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2日
太康县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1号令)、《中共周口市委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办〔2018〕4号)、《中共周口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周农领办文〔2021〕28号)等法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损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二)基本原则。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四项原则:
1.坚持农地农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借流转土地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
2.坚持依法自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3.坚持适度规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相适应。
4.坚持因地制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农业产业特色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受让方流转土地的资质要求和农业经营能力。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
二、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
(一)规范流转行为。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鼓励承包方与受让方直接签订流转合同,向发包方提出备案申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方自愿委托第三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附件4)。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委托第三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附件5、6、7、8),并向发包方备案。
(二)规范流转程序。为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流转双方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1.意向告知。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土地流转意向后,应及时告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并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表》(附件9)。承包方委托第三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由第三方告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表》,并附承包方出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第三方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2.初步审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流转意向表进行初步审核,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3.指导签订。乡镇人民政府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如需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增加细化条款),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4.提请备案。流转合同签订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在流转备案表(附件3)上签字盖章,受让方15日内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备案。
5.合同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无误后,在流转合同和流转备案表上加盖“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备案”字样印章。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各备案一份。
(三)加强流转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受让方申报项目的审核管理,对未按规定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备案的受让方,不予参与评先评优活动,不予参与各类示范创建工作,不得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附件10),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逐一将流转土地地块名称、流转期限、流转面积、流转价格、生产经营等内容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在案。每季度月初10日前,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上报新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应当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四)加强流转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将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在经费和人员上予以保障,并纳入财政预算。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建设方便快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县有土地流转交易市场、乡镇有土地流转服务站、村有土地流转信息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运行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审核、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经营权证办理、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负责制定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工作指导;及时制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性质查询服务。在收到《承包地性质查询申请书》后(附件11),于申请提出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附件12),明确查询耕地是否是永久基本农田,以便受让方依据规划开展农业生产。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原则上矛盾纠纷在本辖区内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监管和风险防范
按照《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中将“工商资本”界定为“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对纳入监管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界定为“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行为”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准入限制,同时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防范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规范引导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鼓励引导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芜土地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等;鼓励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发展订单农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实行工商资本流转土地上限控制。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户承包地的,首次租赁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亩,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对流转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流转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期限。
(三)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审查审核制度。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批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主。县、乡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土地流转审查审核监督机制。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让方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方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对流转土地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备案;对流转土地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备案;对流转土地面积超过10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审查审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提请市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审核备案;对流转土地面积超过100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审查审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提请市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审核后,报省级备案。
3.县、乡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受让方资质、征信情况、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以及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附件13、14)。审查通过的,审查意见注明“经审查,符合规定,同意备案”字样。
4.审查审核通过的,流转双方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签订流转合同,并向审查审核单位进行流转合同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四)探索建立流转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并且至少应先付清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费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流转土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特别是流转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的,要由受让方至少缴纳相当于一年流转费用的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方权益受损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流转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退还。当受让方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首先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承包方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以确保农户利益。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力继续经营的受让方,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流转土地双方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五)加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政策引导。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受让方按照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条件开展生产经营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按照审查审核条件生产经营的,不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要通过政策引导,增强工商资本的社会责任,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
(六)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土地事中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是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监管主体,要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的动态监测制度,对本辖区内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后的土地使用、租金支付、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工商资本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承包方对流转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原承包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可以依法依规解除流转合同,并要求赔偿。
四、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太康县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建立太康县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2),负责指导推进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及流转耕地“非粮化”的监管工作,对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流转耕地“非农化”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企业的基本信息,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流转土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采用专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对流转土地行为进行规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现有流转土地进行全面核查,对流转土地不规范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补签相应附加合同,完善备案手续,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治;对违约拖欠承包户租金的,要督促受让方尽快清偿;对生产经营中出现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情况,要严格禁止。
附件:1.太康县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2.太康县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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