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
水质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20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
太康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水质检测顺利进行,依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
第三条 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水质检测中心,承担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
第四条 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对全县设计供水规模日供水2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第五条 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根据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在选择检测指标时,结合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检出的污染物质。
(一)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定期水质检测指标和频次。
供水大于或等于1000立方米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地下水每年不少于1次,出厂水常规指标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
每天供水200—1000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地下水每年不少于1次,出厂水至少在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
每天供水20—200立方米的集中供水工程,出厂水至少在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水期、枯水期各检测1次,末梢水每年在水质不利的情况下(丰水期、枯水期)检测1次。
(二)供水规模每天20立方米及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每月对辖区内20%以上的供水工程进行现场水质巡测。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立即开展复测,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调查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对受影响的供水单位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第六条 水质检测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确定。检测项目指标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42项水质常规检测指标和其它指标予以检测。
第七条 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定水质检测人员编制,结合水质42项常规指标检测能力,配备水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6人,实验室管理员1名,其工资待遇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检测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掌握水质环境分析、化学检验等相应专业基础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经岗前操作考核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配备,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的规定,结合水源水质、水处理和消毒工艺,以及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条件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条 水质检测车辆由中央配备。除中央投资部分检测仪器设备,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有的检测仪器设备之外,结合检测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更新的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用,由县政府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为:省计划的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项目资金,县政府配套资金70万元。水质检测中心建成后,其运行和检测经费来源为:按照农村饮用水工程检测工作量,依据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计核应收费用,纳入供水水费,分拨给水质检测中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饮用水检测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三)效益原则。
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县农村饮水水质检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数据审核、分析、督导检查、撰写技术报告等,负责监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检测资料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监测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县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
第十五条 水质检测结果出具完整、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加盖GMP印章后报送各水厂。按照县政府授权,及时向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通报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对污染物超标的水厂,由水质检测中心建议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