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税源大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7-03-22 10:07:5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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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税源大普查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太政办〔2016〕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税源大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太康县税源大普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确保全年税收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范围
全县所有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普查重点:商砼、砖瓦厂、预制厂、大型商场、超市、医药门市部、家电、电脑公司、办公商行、电动车专卖店、品牌专卖店、驾校、加油站、学校、医院、餐饮住宿、网吧、婚纱影楼、娱乐中心、洗浴中心、喷绘广告、物流及其他行业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税收普查。
二、普查时限
税收普查时限为2015年至2016年纳税年度。涉及以前年度的个别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追缴以前年度的应缴未缴税款。
三、工作目标
(一)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依据,强化税收监管,堵塞征管漏洞,杜绝税收“跑、冒、滴、漏”现象,确保应收尽收。
(二)通过税收普查整顿,进一步澄清税源底子,全面落实各项征管制度,查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和税款征收率。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税源普查阶段(11月1日—11月5日)。
县政府组织召开财税工作推进会,部署全县“税源大普查、税收大查补”活动,明确工作内容和相关政策,逐乡镇下达税收查补任务。在全县印发税收大普查活动通告,通过广播电视、悬挂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申报、主动纳税的意识。同时县电视台要开办“税源大普查、税收大查补”活动专栏,及时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为摸清纳税人底数、经营情况及税源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抽调专门人员,成立普查小组(不少于10人)。对所有业户进行地毯式调查,逐企业、逐商户进行登记,做到项目填写齐全、数据真实,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将税源普查底册,移交税务机关进行核对、确认。税务部门将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汇总后,建立税源信息台帐,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
第二阶段:主动自查申报阶段(11月5日—11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张贴通告、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动员纳税户、工商户搞好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规使用发票、少报瞒报销售收入、少缴欠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鼓励、引导其主动申报、上缴税款。在此期间,凡主动改正税收违法行为并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处理。凡不主动配合、申报,经群众举报、清理查实,存在重大税收违法问题的,税务部门要依据《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罚。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实,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公务人员参与企业偷税漏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阶段:税收查补阶段(11月10日—12月20日)
对税收清理中申报不实、隐瞒不报的业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税务部门,组织协税人员上门逐户清缴税收,由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积极配合,对拒不缴税或暴力抗税行为要依法给予打击。
1.商砼、砖瓦厂、预制场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员工人数、用电量等项目核定税款金额。建议对商砼经销户主要依据用电量核算产量,核算税款金额;砖瓦厂依据机器数量、用电量测算其产能,核算税款金额;预制场依据经营场地面积大小、成品生产周期测算其产能,核算税款金额。
2.大型商场、超市、品牌专卖店、电脑公司、办公商行、电动车专卖店
(1)城区按四个办事处划分责任片区,对责任片区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其他乡镇以乡镇政府驻地为重点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员工人数、用电金额、进货渠道等数据信息,以保本经营法核定起税款金额,也可通过其销售系统提取数据确定税款。
3.医药门市部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员工人数等核定税款金额,也可依据人社局提供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信息、医保定点零售企业刷卡信息等销售数据确定其最低税额。
4.驾校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车辆和教练数量等核定税款金额,也可依据公安局提供的驾校信息、驾校报名人数、领取驾驶证人数;交通运输局提供驾校审批登记信息中教练数量、车辆数量、学员数量等信息综合评定其最低税额。
5.加油站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地理位置、经营面积、租金、员工人数、加油机数等核定税款金额,也可依据质监部门协助提取加油机销售数据确定其最低税额;或比照同等规模、路段的中石化加油站销售收入情况确定税款。
6.餐饮、住宿、网吧、娱乐中心、洗浴中心
(1)城区按办事处划分责任片区,对责任片区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其他乡镇以乡镇政府驻地为重点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租金、房间数量、员工人数等数据,以保本经营法核定其税款金额,也可提取其销售系统金额确定其税款。
7.学校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参考设立班级、学生人数等核定税款金额,也可依据县教体局提供民间办学信息中的学生人数信息确定其最低税额。
(3)由县教体局统一提供学校教职工工资薪金信息,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医院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药品器械销售信息中的刷卡消费额和现金消费额、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信息、租金等信息确定其最低税额。
(3)由各医院统一提供职工工资薪金信息,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品牌代理商
(1)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各大商场超市进货渠道倒查,逐户排查摸底,锁定品牌代理商经营情况。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依据各大超市进货渠道、银行汇款账号流水确定其最低应纳税额。
10.行政事业单位
(1)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逐项排查印花税应税合同、粘土资源税应税数量。
(2)税务机关依法与相关单位签订税款委托代征协议,依法征缴税款。
(3)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1.其他行业
(1)各乡镇人民政府以综合治税成员单位提供的税源底子开展排查摸底,逐户清缴。
(2)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依据地理位置、租金、行业盈利水平确定其税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税收普查活动,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县税收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各小组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各乡镇抽调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抽调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各小组成员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单位责任。全县党政机关对本单位干部有涉税事项的,要积极督促其带头履行纳税义务。财税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责,按照财税法规对各项税收严格检查;县国土、住建部门要做好商砼、砖瓦预制厂基础信息资料的提供工作;县公安、交通、财政部门要做好驾校信息、学员报名收费信息以及财政补贴等资料的提供工作;县人社部门要做好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药店和医保定点零售企业刷卡消费的药品销售信息的提供工作;县质检、商务、公安部门要协助提取加油机销售数据;各金融机构对大检查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对检查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县司法部门对涉税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要从严从重打击。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税收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址。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税收和罚款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同时,要采取措施为举报人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处罚力度。县政府对本次税收普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章典型案件,将通过县电视台、微信平台、政府视窗进行曝光。对抗税不缴的钉子户,要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压货物等强制措施。
(五)严明工作奖惩。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普查效果,督促工作进展力度,普查工作实行定期汇报通报制度。对按时或超额完成检查任务和大检查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反应迟钝、消极怠工、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全县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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