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太政办〔2019〕43号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政办〔2019〕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23日
太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豫政办〔2006〕74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豫水农〔2011〕109号)等政策法规文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以解决农村居民(含学校师生)饮用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
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机井及配套提水设备等)、供水厂(管理房、清水池、加压泵、净化消毒设备、输变电设备等)及辖区内公共输配水管网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县政府是保障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供水厂是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护主体。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县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县卫健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检测工作,并办理供水厂卫生许可证,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勘界和界牌界桩设立,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县林业局负责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等保护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县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上述各责任单位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并对供水厂的运行管理进行年度考核。
(一)各供水厂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职责和具体管护人员,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二)各供水厂应将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有担当、有责任、有能力的管水人员。
第三章 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供水厂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运行安全。
第七条 供水厂应建立工程运行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运行管理记录等机制,做好工程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水源地保护监督、工程应急抢险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主要采取财政补贴和水费提取的形式筹集,县财政补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县级财政拨付维修基金及各乡镇供水厂上缴的维修基金由县水利局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维修改造工程。
第十一条 县水利局依据上级相关精神,积极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资金,对前期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的饮水工程或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移出的自来水管网工程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 供水厂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厂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厂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水利局。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
第十四条 县发改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水价。
第十五条 县发改委应根据供水成本运行情况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核定水价,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供水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县水利局对其水费收入和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与供水厂联系,避免或减少管网损坏。
第十八条 供水水表应当经法定的计量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后,安装使用。在用水表应按规定的周期定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各用水户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
第十九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厂提出申请,经供水厂批准后,由供水厂负责设计和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闸阀和闸阀井、水表和水表池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条 供水厂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照县发改委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维修服务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水利、卫生、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厂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农村饮用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至少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存档,保障全县水质安全。
县水利局加强对各个供水厂的日常九项水质检测的监督,对疑似水质不安全问题,及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或复测。
第二十三条 凡造成水质污染或水源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水厂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现有污染源必须限期整治或搬迁,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其他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水利局和供水厂要加强对饮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地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避免人为活动造成水源污染。
第二十九条 与供水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县水利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保护和水源保护宣传,增强安全、节约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供水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安装有消毒设施但未正常工作的等);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擅自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水价的;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二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厂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
(三)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四)损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参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十三条第七项)。
第三十三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收费不开专用票据、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