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太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太政办〔2015〕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市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入保和补助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城市低保入保标准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380元。
享受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为225元。
二、农村低保入保和补助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农村低保入保标准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不得高于2600元。
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为115元。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
1.一类家庭为长期重点保障户,月人均补助为130元。核定条件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它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2.二类家庭为长期保障户,月人均补助为115元。核定条件为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力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
3.三类家庭为短期保障户,月人均补助为100元。核定条件为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