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太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5-10-27 17:26:1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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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太康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太政办〔2015〕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市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入保和补助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城市低保入保标准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380元。

享受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为225元。

    二、农村低保入保和补助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县农村低保入保标准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不得高于2600元。

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标准为115元。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

   1.一类家庭为长期重点保障户,月人均补助为130元。核定条件为家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它成员无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

   2.二类家庭为长期保障户,月人均补助为115元。核定条件为包括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重病、重残、家庭其他成员劳动力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期内不会有较大变化,需要长期保障的家庭。

   3.三类家庭为短期保障户,月人均补助为100元。核定条件为包括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需要赡养的人口较多,负担过重的家庭。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自2015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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