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创建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的
实 施 意 见
太政办〔201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1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周政办〔2010〕1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统筹兼顾,以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不断完善保护资源和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通过严格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土地供应、引导市场需求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保护资源水平,强化保障发展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成为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和社会共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土地保障。
二、主要目标
通过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一步树立保护保障理念、节约集约理念、维权维稳理念和依法依规理念,着重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商服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等五类用地的管理,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达到“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土地利用目标,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县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1月上旬—2014年1月中旬)
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营造活动氛围。
(二)推进阶段(2014年1月中旬-3月)
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指标标准体系,逐项落实节约集约利用具体措施,全面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化用途管制,严格控制用地指标、重抓批前、批中、批后监管,确保达到部、省、市创建活动考核指标标准要求。
(三)提高阶段(2014年4月中旬-6月)
对照部、省、市考核指标标准和本县指标标准,逐项进行自测自评,及时整改和完善不足之处,形成创建活动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创建活动办公室;正式向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评审验收,同时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做好迎检准备和建章立制等巩固完善提高工作,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任务
(一)创新土地节约机制,打造集约用地综合平台
1.积极做好土地供应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各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力量,做好集体土地征收、产权处理、经济补偿、建筑物拆迁等相关工作,及时办理项目用地供应或地块公开出让事项,提高供地率,务必使各年度已批土地供应率达到90%以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的,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对各种原因造成的原违法用地,应依法处理到位后才能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严禁通过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避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超越合法用地面积并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需要重建、改建的,应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
2.规范土地出让,积极推进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依法调控土地
全县所有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用地等,必须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基准地价的70%(其中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必须严格执行作为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3.加强城镇住宅用地管理
合理制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积极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城镇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应向多层、高层发展,深入研究制订“城中村”的改造利用规划,逐步提高现有住宅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效率。
4.加强工业用地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供应高新技术和优势产业用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鼓励现有工业用地的挖潜改造,逐步提高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投入产出水平和土地利用强度。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产业集聚区入驻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规定的指标要求,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入驻各乡镇,必须进入产业集聚区,使用标准化厂房。对适用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10种项目类型,都必须使用多层标准化厂房,不再单独供地。
5.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
交通、能源、水利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要统筹规划,避免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标准,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原则执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6.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挖潜改造。进一步完善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逐步撤并零星分散的自然村,消除“空心村”。继续鼓励实施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要与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相结合,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坚持“拆旧建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租代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利用农民集体土地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搞房地产开发,“双挂钩”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以招拍挂的形式供地。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中增加的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供地。
7.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准土地、依法收回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等,在办理注销原土地登记等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加快储备土地的产权处理、经济补偿、场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抛荒、闲置。
8.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按土地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9.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转让等情形需补办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现时点出让使用权市场评估价与划拨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额补缴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变更土地利用条件(土地用途、容积率等)的,按该宗地现时点新土地利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与原土地利用条件下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10.加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项目用地开发利用跟踪检查制度,实行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挂牌施工”,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地要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权属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权属证书。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应追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违约责任。土地管理、环保、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别对违反规划设计、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施工要求、住房套型结构实施监管。
11.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乡镇辖区内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10%。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实行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既查处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增强案件查处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重点查处非法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收入、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用地的责任单位,国土部门要按照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责,及时立案查处,追究单位责任。对涉及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不断强化土地执法监管,严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形成执法合力。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等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
切实做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率和结案不低于90%,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率达到100%,确保在每年的卫片执法检查中“零违法、零约谈、零问责”。
(二)坚守红线,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乡镇按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完善以乡镇政府为行政责任主体、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切实提高耕地保护的实效。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主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制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先补充耕地,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占用基本农田的,需按照规定补划基本农田。设立和完善一、二、三级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牌,做到每个乡、村和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块都有相应标识牌。
(三)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组织,负责项目的选点、申报、规划编制、施工、监理及项目资金的筹措,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村庄拆迁、新居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上级部署,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的落实。
按照整村迁建型、迁改结合型、原址改造型三种类型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每个乡镇每年为县城建设或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不少于200亩的新增耕地指标。
(四)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1.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各行业各部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坚持严格保护耕地和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2.利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抓好双控指标的落实
强化土地预审管理,进一步提升预审的控制作用和法律效应,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从源头抓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依法用地”的原则,按年度修编实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提高用地指标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必须落实相应指标,并依法补充耕地。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实施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最高标准进行补偿。
4.加强耕地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充分调动基层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5.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抓好土地使用税费的征收管理
全面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土地使用的有偿、有期限、有流动制度,建立节约用地、优化用地结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地产市场、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用经济手段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调整土地利用方向,逐步将城市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纳入有偿使用轨道,引进市场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节约、有效利用。
6.加强规划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遵守土地法律、规划、政策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我县国土资源保护水平和保障能力的一个重要抓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创建工作各项任务,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力度。
(二)强化部门配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按照“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到人,做到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创建省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活动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施到位
将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的纳入我县“四制”考核体系,加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力度。定期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创建活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各项政策配套措施制定落实情况,并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组织开展集体研究、分析指导,及时督促改进,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