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办〔2023〕18号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调整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2日
关于调整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范围的通知
为保障群众温暖过冬,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周口市环委会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更新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中心城区(未来路以东、南环以北、北环以南、东环以西闭合区域)和已完成双替代提升改造的19个乡镇(马头镇、芝麻洼乡、高贤乡、王集乡、龙曲镇、转楼镇、杨庙乡、五里口乡、高朗乡、常营镇、老冢镇、逊母口镇、马厂镇、朱口镇、板桥镇、清集镇、符草楼镇、张集镇、大许寨镇)所辖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密、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四、禁燃区时限
本公告确定的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禁燃区工作职责
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深入开展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巩固现有清洁取暖成果,加快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通过及时更新划定“禁燃区”,加强“禁燃区”散煤监管,确保清洁取暖行动有人管,支持政策有延续,供暖安全有保障,散煤不复烧。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和供热、燃气、供电公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