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建设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来源: 太康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7-03 15:57:5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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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7-3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

建设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确保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毛庄镇续庄村南起安康路、北至第二实验幼儿园、东起崇文路、西至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该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毛庄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按照《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太政〔2021〕22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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