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7-3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
建设项目用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确保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豫政〔20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扩建暨学府名苑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毛庄镇续庄村南起安康路、北至第二实验幼儿园、东起崇文路、西至太康县一高附属中学,该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自然资源局、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毛庄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按照《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太政〔2021〕22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