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涡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批次)
房屋征收的决定
太政〔2019〕21号
为确保涡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屋。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要求,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和《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太政办〔2018〕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
(一)涡河花园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毛庄镇邵塘坊、蒋店、小耿楼、李大桥、单庄、刘庄、师庄、续庄、官庄等九个村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毛庄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时间: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六、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太康县涡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批次)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9年10月24日
太康县涡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一批次)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涡河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要求,依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46号)和《太康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太政办〔2018〕1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为核心,以优化居住条件,改变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的,全面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采取“政府主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模式,树立“依法征收、让利于民、服务于民、和谐搬迁”的理念,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完成,为项目建设创建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第一的原则。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办事、和谐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的原则。
三、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
毛庄镇邵塘坊、蒋店、小耿楼、李大桥、单庄、刘庄、师庄、续庄、官庄等九个村庄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主体:太康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毛庄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的权属人;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二)实施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三)被征收人总补偿额=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奖励。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评估机构入库的名册中,采取协商、抽签或摇号方式选定。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类似房地产的建筑结构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评估报告应当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送达。送达方式可进行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证送达。采用留置送达的,被征收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及村两委两名成员在场,村两委两名成员须签字见证。房屋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重新评估。房屋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也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原评估报告向县政府申请对房屋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五)搬迁的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元搬迁补偿。
(六)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12个月,若12个月内确保被征收人按时入住的,按12个月支付,若超过12个月的,按实际入住时间补发过渡费。若超过18个月的,从第19个月开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给予补偿。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由政府提供临时安置房进行过渡安置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七)合法宅基地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用途和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不动产证载明的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乡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部门进行会商、报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后,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在其所在自然村公示。对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八)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对于所有权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或未经登记的房屋,由乡镇政府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实测后进行依法认定、处理,以认定、处理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征收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确认申请。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宅基地面积×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超出240平方米部分的面积,需经乡镇政府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认定其建筑性质,被认定为是合理建筑的,按照本类型房屋评估价的60%予以补助;被认定为是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上述规定补偿;与规定最高合法建筑面积24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照项目区域内房屋评估平均价格的60%予以补助。
征收合法空宅基时,对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同时享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
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和低于240平方米部分的补助均不再列入单户奖励范围。
依法落实农村集体宅基地一户一宅规定。一户两宅(或多宅)的,只有一处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多余的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据实进行评估;超过240平方米的,只按240平方米进行评估。
老人只有一个男孩,按规定需和子女合住,却分开单独居住独院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其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据实进行评估;超过240平方米的,只按240平方米进行评估。
不符合分户条件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不得分户计算。
(九)非法买卖、侵占集体土地,违反《城乡规划法》,私搭乱建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补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实施单位按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时,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对被征收人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照太康县人民政府现行文件执行。
(十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安置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ー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天。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3天。
1.产权不明。
2.产权人下落不明。
3.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项目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长期居住在外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告知其代理人或房屋代管人代为征求意见。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作答复,或无法告知产权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征收。房屋补偿费及有关资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提存公证。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五、房屋安置
(一)安置区规划建设
安置房社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安置、统一管理,建设新型安置社区。
安置房社区规划设计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合理确定各项用地指标和建筑标准;合理规划公共设施,合理配套基础设施,合理布局服务设施。
(二)安置办法
1.实物安置。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周政〔2012〕64号)文件精神确认,一处宅基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人每处合法宅基地(包括合法空宅)按240平方米以安置价进行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小于等于10%的,超出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大于10%的,10%以内部分享受成本价,10%以外按市场价结算。
2.安置地点。涡河花园小区。
3.安置房的价格分为三类
一为安置价,安置房安置价均为700元/平方米(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
二为成本价,安置房成本价确定的原则:安置房成本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安置房建设用地土地费用+安置房建设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规费+税金。
三为市场价,在成本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
4.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各计其价。
5.安置房挑选方式
按照项目工作人员登记签证《房屋验收单》顺序号进行排序,先拆先排。按照排序先后,每户一次性挑选两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摇号确定,结清房价后方可入住。
6.安置房产权办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7.地面上房屋以外附属物的补偿予以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8.一个年龄不满18周岁子女与父母同享一处宅基地的,只享受240平方米的安置房;政策内生育两个子女的,与父母同享一处宅基地,可再按安置价享受最多120平方米的安置房。
9.祖孙三代居住在一处宅基地且其它地方无合法宅基的,可按安置价再享受最多120平方米安置房。
10.企业厂房、经营性用房的补偿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11.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区安置、就近安置的原则。
12.安置社区的物业后勤管理由社区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六、奖励措施
(一)单户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和拆除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拆除的,或申请征收实施单位统一拆除的,经验收合格后,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包括:240平方米以内的实有房屋补偿款十搬迁费+过渡费)为基数予以奖励。规定期限前三分之一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奖励30%;中间三分之一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奖励20%;后三分之一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奖励10%;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构筑物和附属物拆除不予奖励。
(二)组团奖励。在征收项目区域内,最少10户为一个组团(可以自由结合),在规定期限前三分之一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10000元:中间三分之一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8000元:后三分之一时间内完成搬迁拆除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户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房屋旧料等物品归本人所有。超过搬迁期限,由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拆除公司统一拆除,一切房屋旧料等物品均统一处置。
(四)被征收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拆除的,可优先选择安置房。
七、工作步骤
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做好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突出做好以下四阶段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阶段。采取多种多样形式全面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被征收户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征收的户数、人口、家庭成员、子女情况及现有的宅基地分配、房屋建设情况。
(二)测量评估阶段。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测量评估资质的单位对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实地测量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张榜公布,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期限不少于5日。
(三)组织搬迁和过渡安置阶段。逐户签订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组织群众按期搬迁。村委会及时帮助解决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户户得安置、生活有保障。
(四)安置阶段。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有关政策就近安置。安置住房选房时,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和实际拆除时间的综合排序进行选房,有序搬迁入住。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项目建设指挥部要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协调各部门形成合力,深入一线,现场办公,现场解决、处理问题,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靠前指挥,推动工作全面展开。
(二)村民自治,民主监督。由村民大会选出村民代表,让广大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广泛参与搬迁安置工作,实现村民对房屋征收的参与权,公开、公正、透明运作征迁程序。
(三)广泛动员,营造氛围。组织专门宣传队伍,深入村中进行宣传。组织党员、群众代表、村民组长和两委成员学习讨论相关政策、方案。深入被征收户家中,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激发群众支持和参与城市建设的热情。
(四)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深入基层,广泛调研,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各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