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0和2011年度退役士兵及转业士官
安置工作的意见
太政〔2013〕17号
来源: 办公室
时间: 2013-07-10 09: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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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0〕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持有“非农”《入伍通知书》、“非农”《优待安置证》的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一期和二期士官。 (二)符合周政〔2001〕63号文件通知精神的进藏兵。 (三)经河南省退伍安置办公室批准接收的转业士官。 (四)《兵役法》和上级文件所规定符合安置政策的农业户口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所规定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对重点安置人员给予指令性分配,对非农业户口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双向选择安置。对自愿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的形式安置,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确保退役士兵有效就业,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安置时间 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三十天内,应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凡借故推拖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接收单位要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发放生活费。对既不让上岗又不发生活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政策规定与要求 (一)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列入政府指令性分配计划,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给予重点安置、优先安置,确保指令性安置的退役士兵有效就业,接收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照顾。 (二)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伤残军人),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安置部门批准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补助标准分别按周民文〔2007〕6号、周政文〔2008〕51号和周政〔2011〕57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税务、卫生、文化、住建等部门,应免费颁发证件,按照国税发〔2001〕11号和豫政办〔2004〕120号文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凡符合双向选择条件的退役士兵,在两年时间内如果没有联系到接收单位,安置部门一律按自谋职业给予安置,不允许再联系接收单位。 (四)县民政部门要会同人社、武装和教育等部门,对退役士兵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增强职业技能,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 (五)县人社仲裁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妥善解决退役士兵提出的自身权益受侵诉求。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坚决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六)对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置工作;对没有进行双向选择,又不愿意自谋职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县发改委、人社、公安、财政、监察、卫生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各接收单位要克服困难,增强责任,通力合作,确保我县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2010年和2011年度重点安置人员名单 2:2010年和2011年度双向选择人员名单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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