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2-03-21 15:50:3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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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太康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太政〔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3-21

 

太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康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1


 

太康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15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学校的通知》和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省教育厅印发的《全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会议要求,为推动全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稳慎有序开展,制定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义务教育是国家事权,依法由国家举办”总要求,全面启动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坚持全面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相结合;坚持严格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增量和逐步优化民办义务教育存量相结合;坚持试点引领和全面覆盖相结合。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政府责任,推动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停止审批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参民学校,将全县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5%9778人以内。目前,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508所,在校生195573人,其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83所,在校生5634328.8%,需压减占比23.8%,分流学生46565人。2022年9月1日前完成。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强化政府责任落实。

(二)坚持稳慎有序。充分考虑社会承受力和我财政支付力,按计划逐步消化存量,扎实推进。

(三)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优化义务教育结构为突破口,破解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四)坚持依法推进。发挥法治对教育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专项工作在法治框架内运行。

(五)坚持统一领导。发挥好委教育工作领导组的作用,压实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时间安排

(一)全面部署(2022321日--326日)。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领导,明确完成任务施工图和时间表,组织召开全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会,传达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

(二)全面排查(2022327日--45日)。乡镇全面排查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土地使用、建筑手续、消防安全是否合规合法,按照《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否达标进行核查;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学生来源、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学校资产等全面排查;对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剩余学位进行全面排查,估算出最大接收民办学校分流学生数和所缺教师岗位。根据排查结果,按照“一一策”、“一校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排查结果及实施方案报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县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专班

(三)深入治理(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31日)。治理工作坚持分类整治、有序推进,同时向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选派党组织书记,确保牢牢掌握办学主导权。主要治理方式有:

1.规范一批。符合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办学行为规范、综合评估优良的民办学校,予以保留,并委派党组织书记,加强党的领导,加强资金监管和财务审计

2.转型一批。主动引导停办学校转为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或其他社会性服务机构。

3.收回一批。对占用或租用原公办教育资源的“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予以收回,转为公办学校。对自建部分,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审计,采取回购的方式,分年度给予补偿。

4.新建扩容、安置一批。一是加快城区新建学校建设进度。二是充分利用城区毛庄二中、城郊乡中、城关中学、实验三小等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用于安置城区民办学校分流的学区内学生。三是乡村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用于安置城乡民办学校分流的学区内学生

5.政府购买学位一批。对布局规划合理、办学条件达标、师资力量符合办学要求等条件的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政府拨付教育费用购买学位,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终止办学一批。一是对违法使用土地、建筑或消防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予以关停;二是不符合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周边附近有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差、办学规模小、存在安全隐患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或因其他因素乡镇认为应该停止办学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予以终止办学。妥善做好学生分流、教师安置工作。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各乡镇要成立安置专班,将停办学校在校学生按照划片招生原则,分流到就近公办学校就读。 

(四)巩固验收:(2022年6月1日—2022年8月31日)。核定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和分流计划,2022年9月1日前,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全县控制在5%以内的攻坚目标,加大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和招生情况的督查力度。

、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工作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改革办、教体局、公安局、网信办、编办、发改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信访办、金融办、消防大队和各乡镇单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升工作效能。

(二)积极稳妥推进。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工作调度,听取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加强指导,协调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县委改革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工作督查,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不能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单位,进行约谈问责。

(三)加强风险防控。强化底线思维和形势研判,做好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工作预案,加大舆情监测和负面舆情处置力度。

(四)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措施不力、敷衍塞责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在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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